我市今年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具体为:定额调整方面,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每人每月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每人每月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每人每月增加62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每人每月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每人每月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每人每月增加62元。挂钩调整方面,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对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