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关于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05 09:40:52

关于征地养老保险政策,国家有何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海口征地养老保险政策

新出台的《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对上述问题均予以明确规定。

征地报批前先调查补贴人数

征地报批前,需进行项目征地调查,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函告区级政府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展征地调查。

镇(街)、区政府根据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上报。

调查后,海口市国土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

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

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做意见。

要告知农民具体操作事项

征地批准后,镇(街)、区政府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补贴对象登记表》,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交村(居)委会。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由镇(街)、区政府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补贴对象参保情况不同处理也不同

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计发。

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湖北随州征地养老保险政策

随州日前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预计将有10.5万余被征地农民因此受益。

据了解,早在2007年,随州就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新政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权益,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参保人员须达到5个条件

被征地农民参保以村组为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时明确了参保时的年龄、土地征用面积、土地承包手续等要求,即要达到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建立补偿机制使老有所依

2015年1月1日以后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由土地征用受益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被征地时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59至16周岁),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发放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抵交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计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向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并轨

新政规定,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等条件,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建立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新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专户,人社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条件。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批准。

同时,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计1.8万人,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待遇。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和调整渠道。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费、抚恤金2015年按城镇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40%执行,以后每年提高10%,直至达到城镇职工待遇水平。

未按老办法参保,也未获得当地政府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养老保险补贴。这样新老征地同龄同待遇,尽可能避免新老制度不同产生的待遇差而引起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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