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民生之重,是每个人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辽宁省养老保险政策吧!
2017年,辽宁省将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保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这是记者2月21日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今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完善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努力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保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全力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维权力度,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劳动保障侵权行为,依法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辽宁省从2004年起,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连续12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已经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7年的2304元。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99.1万人,其中退休人员642.4万人,2017年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总支出达到1790亿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工作计划,今年将继续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具体政策出台后,辽宁省将立即着手落实,确保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及时把新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2017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2.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提高了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全省月人均水平达到2304元。同时,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全省人均失业金提高到101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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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2、参加被征地农民审核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放待遇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4、被征地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与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规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6、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7、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整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8、被征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变更标准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10、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待遇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