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甘肃养老金再次上调,甘肃养老金调整总体水平约5.5%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7年1月1日起

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

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此受益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预计在9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幅度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5.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

从我国的情况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持续30多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已步入了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近几年,GDP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都呈下降趋势。

十三连涨

2005年至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连续提高12年,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从640多元提高到2017年的2400元左右。2005年至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至少上调10%,2017年则放缓至6.5%。

调整办法

今年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

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

挂钩调整

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

适当倾斜

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各地将兼顾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各部分的具体标准。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工作)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的调整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甘肃省关于2017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
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从原
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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