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最新贵州省养老保险政策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10 10:44:26

州省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特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六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管理,逐步过渡省级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应设立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务规范,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九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30元。

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三章 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条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同级财政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责任,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划拨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制定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以及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基金划拨、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资格核对、信息录入、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的初审,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等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业务经办和决策需求,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延伸阅读:2017年贵州省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哪里办参保手续

《通知》中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人员进行了明确,凡是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可进行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共有四类,分别为:1.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2.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3.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据了解,贵阳市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本省其他地州市户籍人员,长期在贵阳市居住的,可到居住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具有本省户籍,在贵阳市已参保人员,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如何准备原始工作记录

对于符合1、2项条件并有意愿补缴的市民来说,办理时除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外,还需提供原始工作依据来证明自己曾经在企业或机关等工作过。那么,哪些可以作为原始工作证明呢?据了解,本人原始工作档案、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审批表等都可作为原始工作证明。如果这些你都没有,那么,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获奖证书、甚至一张印有时间,身着工作服与工友的合影都可算作原始工作记录。

没钱补缴咋贷款

如果想一次性补缴却因经济问题导致缴费困难的人员,可以在10月10日后前往贵阳银行申请贷款。针对这类人群,贵阳银行推出了相关贷款,但参保人员需先行缴纳一部分金额,贷款帮参保人员解决剩余的补缴额度。

补缴后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一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目前,贷款的金额为3万元和4万元两个档次,贷款期限分为3年、5年、8年和10年四个档次。

补缴年限咋算

此次,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年限统一为15年,其中,军队复员退伍人员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如复员人员的军龄超过了15年,那么,他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就可领取养老金。对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

同时,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不足15年,符合补缴条件的,可补缴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年限从初始参保时往前推算确定。

对符合补缴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以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如某市民应在2020年退休,他从2010年开始缴养老保险,那么往前推15年,即他需要补缴2005年至20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虽然他可选择退休时补缴,但是由于涉及到利息,因此,现在补缴利息更低,也更划算。

补缴金额咋算

补缴金额咋算?贵阳市社保中心为市民们算了一笔账,以已年满60周岁的男性市民张某为例,如果他从2015年6月办理补缴参保,一次性补缴15年,往前推算15年,应从2000年7月为起始年,因此,他所补缴的费用和从2000年开始缴纳费用的人员是一样的。如:2000年的补缴费基数应按上年(1999年)全省岗平工资100%的基数,按20%计算补缴金额,以此类推至。

张某的补缴金额为1999年至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基数、补缴比例20%。计算后,应缴本金约64926.84元,应补缴历年银行同期利息约13728.12元,合计应缴约78654.96元。

可领多少养老金

仍以张某为例,在补缴参保后的次月他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约为850元左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其补缴的费用中,有约40%的费用是他的个人账户,即78654.9640%=31464.98元,如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是可继承的。

此外,参保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社保部门将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目前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1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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