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解读全文

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卫计委、环保厅、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等13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启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实施方案》明确,江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达到2个阶段性工作目标。一是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 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二是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设施功能完备、服务水平一流、具有江西特色的连锁化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老年人及其家庭,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方案》提出,江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完成9大重点任务。一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二是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三是统筹配置养老院资源。四是优化养老院供给结构。五是推动养老院医养融合。六是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七是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八是加强养老院人才队伍建设。九是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宣传引导。

《实施方案》确定,江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时限暂定四年;2017年行动实施计划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行动细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核查整治、巩固深化四个阶段,排好时间表对表推进,制定检查指南对标实施。同时,确定了13个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实施方案》要求,提请省政府成立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和监督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政策挂钩,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的激励考核机制。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对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有欺老、虐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卫计委、环保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

现将《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聚焦解决制约养老院质量提升的关键性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价格实惠、服务优良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 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设施功能完备、服务水平一流、具有江西特色的连锁化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老年人及其家庭,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范围。

全省城乡床位数超过10张,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采取自查、核查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全面排查制约养老院服务质量提高的关键性问题。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明确整治方向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整治活动,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

(二)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建立全面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和认证体系。着力推进政府和市场标准科学供给,组建江西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大已发布的养老院相关标准宣贯力度,贯彻落实即将发布的养老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覆盖的养老院基础性(公益类)地方标准,鼓励养老院制定旨在提高服务质量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养老院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并建立相应监管机制。鼓励养老院建设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

(三)统筹配置养老院资源。推动各地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在规划建设养老院时,应优先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尤其注重与二级以上医院的衔接,共享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养老院类型、布局和规模,加强区域统筹协调,实现城乡养老院的均衡配置。积极拓展养老院供给资源渠道,支持利用商品住房库存等闲置资源开办养老院。

(四)优化养老院供给结构。落实《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结合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大力推进社区小型化、嵌入式养老院建设,并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合发展,推动小型养老院连锁化运营,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制定养老院分类补助办法,提高对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打造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护理型养老院。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在养老院应用,重点发展阿尔兹海默症患者防走失、视频智能联动等养老信息化服务,打造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智慧型养老院。

(五)推动养老院医养融合。通过开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增强养老院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能力。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总结推广一批医养结合模式和政策措施。

(六)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价格、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康复保健服务、膳食服务、精神文化服务、清洁服务等关键环节,对养老院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养老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养老院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支持各地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建立并完善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和养老院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依托全国养老院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对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对其质量动态进行实时监控。

(七)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立在牢固的安全管理基础上。持续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推动在养老院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建立养老院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八)加强养老院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教育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尊老敬老意识。建立省、市、县、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完善养老院从业人员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支持养老院引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支持养老院不断提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

(九)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宣传引导。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组织协调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与行业媒体,根据专项行动进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扩大专项行动影响力,培育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院,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气氛。

三、分年实施计划

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坚持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逐一解决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一)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个明显改善的指示要求,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具体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3月23日-4月30日)。

召开协调会议(3月31日前完成)。召开由民政厅牵头,省老龄办、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会议,明确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责任分工等事项。

开展动员培训(4月20日前完成)。召开省级动员培训会,采取视频会方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直接培训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院负责人,重点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熟练掌握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评估暂行办法和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动员培训会后,由各养老院负责人负责对院内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

引入评估组织(4月30日前完成)。依托现有资源,组建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31日)。

信息摸底(5月10日前完成)。各地民政局确定1名专职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员,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养老院按照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应用方案要求报送养老院相关信息,反映真实情况。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所辖养老院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省民政厅组织力量对10%的养老院信息进行核查。

自查整改(5月31日前完成)。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并指导辖区内所有养老院(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对照《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指南》进行认真自查评分,不符合指南中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方案及期限。养老院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改方案。社会福利系统负责城市福利院、老年公寓、民办养老机构的自查整改工作。救助系统负责农村敬老院的自查整改工作。优抚系统负责光荣院的自查整改工作。

3.核查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20日)。

结果核查(7月31日前完成)。各地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环保、老龄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自查评分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要建立台账,并予以公布。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院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整治达标(9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根据核查结果,认真梳理制约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关键性问题,编制辖区内养老院服务质量分类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由当地民政、公安、卫计、质监、食药监、环保、老龄部门共同报请当地政府统一部署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由问题涉及的部门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不合格的养老院,要重点督促和帮助其中不符合强制性指标的养老院进行整治,并依法处置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养老院,推动不合格的养老院通过对标整治达标。对合格的养老院,要大力宣传其中优秀的养老院,将其纳入“敬老文明号”表彰推荐范围,并在政策扶持、资金分配、试点遴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未达到优秀等次养老院通过对标提升服务质量达到优秀。

督查复核(10月15日前完成)。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监局、省食药监局、省环保厅、省老龄办组成督查组,对各设区市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进行集中曝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4.巩固深化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成果展示(11月10日前完成)。各地民政局要督促辖区内养老院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展现检查整治活动成果。

总结深化(12月10日前完成)各地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各设区市民政局要汇总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牵头形成全省专项行动总结,分别向民政部、省政府报告。

(二)2018-2020年工作计划。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当年确定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行动主要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每年工作计划。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活动,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公安部门职责。宣贯养老院消防安全相关标准,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养老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辐射延伸到所辖区域的养老机构,将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宣贯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标准,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

(四)质监部门职责。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五)发改部门职责。负责养老院建设项目审批;与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城乡养老院均衡配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养老院设施建设工作,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院行业信用建设,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公布养老院质量建设相关信息。

(六)人社部门职责。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与民政部门共同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建立分级培训体系,完善养老院从业人员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

(七)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职责。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与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衔接,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民政部门、国土部门共同落实《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负责养老院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审批。

(八)国土部门职责。负责养老院项目用地审核;与民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房管部门共同落实《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养老院设置地域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判定。

(九)食药监部门职责。负责养老院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养老院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管。

(十)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养老院环评审批;宣贯养老院环境相关标准;对养老院设置地域是否存在污染进行认定。

(十一)教育部门职责。与民政部门共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

(十二)工信部门职责。与民政部门共同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

(十三)老龄办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请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有关省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民政、老龄系统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各地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房管、国土、食药监、环保、教育、工信、老龄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合力推进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解决的,应积极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二)加强考核激励。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评估和监督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政策挂钩,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的激励考核机制。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各地可以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凡符合预算用途规定的,要重点用于设施改造、人员培训、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等。

(四)加强协调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养老院服务提质增效。对拒不配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或者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有欺老、虐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民政厅和相关职能部门。

各级民政局要依照本方案要求,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于4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电子邮箱:jxsmztf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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