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湖北养老金上调幅度

湖北养老金是否有所上调?上调幅度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11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以每年至少10%的增幅上调。这是涨幅定为6.5%,是否合理?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养老金此前连续多年上调10%,一是因为养老金起点较低,二是因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养老金涨幅要高于物价涨幅,但不宜长期超过工资增幅,只要在两者之间,都是合理的。

2017年湖北养老金上调调整具体办法

【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高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边远地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退休军转】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湖北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延伸阅读:恩施州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

近日,州人社局发布通知,调整2017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按上年度岗平工资的60%申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岗平工资的300%,2017年度保底、封顶缴费工资分别为2310元/月、11570元/月。

2017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州上年度岗平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2017年度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二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标准为11575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发,具体标准为38584元。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丧葬补助费按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标准为11575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计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比较,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鄂人社发?2015?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设立过渡期,对于2017年度死亡的,按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计算标准的70%发给。新标准如低于按照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计算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

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以上调整标准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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