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补交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呢?大家清楚吗?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延伸阅读:补缴超过6个月的保险费需按100%档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补缴。补缴2011年6月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9000元封顶(病退的5000元封顶);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补缴近6个月内的保险费,可选档补缴,补缴超过6个月的保险费,只可按100%档补缴。
到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档次等条件计算退休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增两档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4158.33元,调整为4371.83元。如果参保者按最低档60%缴费,调整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多缴25.62元。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如果是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