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及解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期盼做出的重大制度决策,是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举措,是继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予以养老保障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如何参保?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处或户籍所在地劳保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委托人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五、缴费标准能否改变?

参保人员在不同年度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选定缴费档次后,当年内不可变更。

六、如何办理缴费?

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暂不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参保人员将现金交至乡镇事务所养老保险费代收员。

七、如何补缴?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出现缴费中断现象,若本人已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将不予发放养老金,待其补缴(含利息)后的次月才能享受待遇,未发待遇不予补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基数标准,以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为标准,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八、财政对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4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上一档次基础上增加5元,最高补贴不超过80元。

九、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我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截止我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须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截止我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度在15年以上(含补缴,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怎么样办理待遇领取?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120(或80)+【(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缴费年限】/139。

利息为: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20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十二、对待遇领取金额有异议时应怎样办理?

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至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重新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章)或指纹确认后及时修改。

十三、什么情况下须办理变更?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进行变更登记:

(1)姓名;

(2)性别;

(3)居民身份证号码:

(4)出生年月;

(5)居住地址;

(6)联系电话;

(7)户籍性质;

(8)户籍所在地址;

(9)缴费档次。

十四、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变更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境)定居;

(2)户籍性质变更;

(3)跨统筹范围转移;

(4)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

(5)死亡;

(6)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7)参保人员迁居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

十六、如何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社保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社保机构证明。

十七、残疾人参保如何享受财政补贴?如何办理?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参保缴费由财政给予100元补贴;中度残疾人(三级残疾人)参保缴费由财政给予50元补贴;轻度残疾人(四级残疾人)参保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贴。多重残疾在三级以下(含三级),经批准可高套一级。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村或社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办理补助手续。

十八、个人账户资金有哪些?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十九、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二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怎么样进行转移接续?

目前暂无具体操作办法,待国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机制?

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同时也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

二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社会优抚政策的衔接机制?

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已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二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五保供养政策的衔接机制?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可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在审批或复核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低保政策的衔接机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居保养老金待遇,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的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十七、哪些群体能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制度?工作流程是什么?

农民身份曾在受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曾被乡镇(公社)聘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曾受聘在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从事过管理工作的人员、曾受聘在乡镇政府或林业站工作过的林业员、我省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民兵、参加阳安铁路建设民兵、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的特殊群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身份认定和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认定完成、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负责养老补贴代发工作。

二十八、出国(境)定居人员能够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如何规定?

(1)出国(境)定居人员,仍然保留我国国籍期间,可以依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其中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出国(境)定居人员,丧失我国国籍的,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待遇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3)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出国(境)定居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四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要求办理健在证明。

二十九、劳教、服刑、在逃、失踪人员如何参保?

劳教、服刑、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社区)级公示后,不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在其劳教期满、服刑期满、返乡后可按规定参保,届时缴费基数按其办理时的基数执行,并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劳教、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其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在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其待遇停发,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已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级公示后,待遇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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