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但因为双方性格生活背景差异过大,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十年后,准备协商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张先生提出,李女士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而李女士不同意对她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因为住房公积金在退休前不能提取,养老金李女士要在20年后才取得,现在养老金是多少都不请楚,怎么能进行分割呢?
那么,李女士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目婚姻法>若干的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划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目财产,应予以分割。
所以,李女士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养李女士生在退休时才能确定具体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现在是不确定的。所以只有在李女士真正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张先生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哪些规定?
1、双方协商决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