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条件:
1、按照规定享受上海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人员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终止资料:
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判决书;
2、《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3、工伤鉴定结论书(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
4、劳保登记卡、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养老人员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
5、有效身份证、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
6、申领人有效身份证;
7、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
8、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申领人非配偶、父母、子女);
9、申领人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
10、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11、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人户分离人员);
【备注】:
1、纳入社会化管理养老人员需提供6至11项资料,其余人员无需提供。
2、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终止流程: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分中心或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手续即可。但需注意一点的是,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