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以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80%、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规定进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作本单位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2%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按照吉人社联字〔2017〕23号文件规定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四)2018年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年152235.60元,月12686.30元。
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年30447.12元,月2537.26元。
四、审核内容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缴费基数,留存相关资料。
提供资料:
1、《(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
2、《(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五、其他要求
1、《(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基数单位需2017年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处理完成后方可申报2018年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