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六条 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参保事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不能低于本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
参保单位填写《年度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核定统计表》、《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稽核审计环节稽核后,于4月30日前报申报管理科(分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申报:
一、新招人员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申报;
二、调入或重新招用人员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申报;
三、单位派出长期脱产学习以及派到境外、国外工作人员,可按本人脱产学习或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也可按单位同类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申报;
四、经批准请长假的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可按请长假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也可按“0”工资申报。
单位申报每个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要如实填写,未发生工资的,填写为“0”工资,不能为空。新增加人员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补收的,由参保单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当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最低按本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核定,本年度内如发生档案工资变动,应做出实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核定。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实行初审、复核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由申报管理科(分局)完成。经办人员确认稽核审计科已稽核或同意事后稽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存在稽核审计核增的,录入相应核增额。经复核人员复核确认后,打印《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一式两份,交参保单位一份,另一份随参保单位填报的《年度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留存归档。
第三十二条 个体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核定缴费基数。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由申报管理科(分局)完成,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缴费基数,签定并打印《社会保险卡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参保人、银行各一份,另一份《社会保险卡缴费协议书》留存归档。
第三十三条 持卡缴费人员在当年未缴费前,如要求变更缴费基数,可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填写《变更缴费基数申请表》变更缴费档次。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由申报管理科(分局)完成,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缴费基数,并将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缴费基数申请表》留存归档。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出现错误时,由参保单位填写《变更缴费基数申请表》(基础信息校对中发现缴费基数错误的,则由申报管理科(分局)填写《变更缴费基数申请表》)。此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由申报管理科(分局)完成。经办人员依据《变更缴费基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出调整,经复核人员复核确认后,经办人员打印《业务数据修改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业务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参保单位(参保人)一份,另一份随参保单位(参保人)填报的《变更缴费基数申请表》留存归档。此业务实行事后审计,审计科按信息科提供的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修改信息逐笔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