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汕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

一、汕尾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外资单位2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个人:个人8%

二、汕尾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注:度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

温馨提示: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三、汕尾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月起,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四、汕尾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汕尾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汕尾养老保险转移知识】

一、汕尾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二、汕尾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汕尾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汕尾养老保险转移办理地址

汕尾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二轻大厦四楼

电话:0660-3360131

陆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陆丰市龙潭路中段

电话:0660-8836708

海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海城二环路西教师新村东侧A栋

电话:0660-6695588

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陆河县城长安路(长安市场后面)

电话:0660-5514048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红海湾管委会办公大楼后面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农垦办事处

地址:汕尾市红海路华园小区一栋

电话:0660-3389954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华侨管理区办事处

地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大院内

电话:0660-8251563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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