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烟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

发布时间:2023-11-09 16:55:48

一、烟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外资单位2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个人:个人8%

二、烟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月平均工 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

3.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注:2015年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115元

三、烟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烟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参照山东省标准。该标准自1月施行,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每年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多缴多得。对重残、重疾等失去劳动能力的缴费困难群体,可以不受最低缴费标准的限制,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四、烟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2.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烟台养老保险转移知识】

一、烟台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二、烟台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山东省内转移,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干部身份持干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介绍信复印件,填写《烟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

4、职工跨省转移的,还需提供转入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该社会保险机构的开户行名称以及银行帐号。

三、烟台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业务交接,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四、烟台养老保险转移办理地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府后路2号

电话:0535-6246942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华茂街30号

电话:0535-6012333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华街699号

电话:(0535)4317385

烟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烟台珠江路28号

电话:(0535)6396735

烟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4楼

电话:(0535)6396735

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东招远温泉路145号

电话:(0535)8113904

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国蓬莱市钟楼东路57号

电话:0535-5642317

长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县府街88号

电话:(0535)3212251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光州东路215

电话:(0535)2212408, (0535)2222346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泉山路106

电话:(0535)8213745

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阳路17号

电话:(0535)3222152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烟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各类企业(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烟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2、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3、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计算方法介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

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

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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