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印发《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70号),建立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该机制惠及全市近70万65周岁以上待遇领取居民,预计全市共加发基础养老金5648万元。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惠及全市近91万待遇领取居民。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我市缴费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为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六、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