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是由政府组织主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历程上,城乡居保制度是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全省统一的居民养老制度。参保后能减轻子女赡养负担,增进百姓福祉,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09年开始实施,我市揭东区列为第一批试点地区,自2012年起全市实现城乡居保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保。
三、经办机构
城乡居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作为城乡居保合作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办城乡居保业务。参保者可就近在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村居委及邮储银行网点办理。
四、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揭阳市实际情况,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可选择年缴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变。
五、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参加缴费后,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此外,鼓励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六、集体经济组织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七、个人账户构成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是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的资金存储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领取条件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新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趸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九、申领和发放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地的人社所、村居委或邮储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养老金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终身支付。
十、计发方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现在的14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李某按照每年48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60元,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80+60)元×15年=81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待遇的计发系数是139,假设领取待遇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是每月148元,则李某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4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00元÷139)=148元+58.2元=206.2元,发放终身。
十一、个账处理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职保、居保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
(一)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保,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延长缴费的,待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
(二)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居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职保转入居保,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和地方养老金总额不转移;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十三、具体业务经办流程
1、新参保: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村(居)委会或邮储银行网点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的申请,填写信息登记表并选择缴费档次。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缴纳足额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3、领取待遇: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村(居)委会或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资格认证: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全年每月都可以认证,两次认证的间隔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可继续发放养老金。如超期未认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待遇,待确认其符合待遇领取资格后,予以续发(补发)。
认证方式:
(1)现场认证。可直接到各邮储网点窗口办理认证,或者到镇人社所(村居委)通过服务终端进行生物特征认证;
(2)网上自助认证。可下载广东社保APP或广东人社APP进行自助认证;
(3)上门认证。年满8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重度残疾、孤寡的待遇领取人,因行动不便且本人申请的,可上门认证;
(4)异地认证。对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以下简称《认证审核表》)到其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5、注销: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跨统筹区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应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村(居)委会或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6、信息变更: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村(居)委会或邮储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