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青岛养老保险转移在哪办理及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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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转出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外地养老保险往青岛转移条件及办法

办理材料

1.《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3.《个人账户明细表》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办理流程

区市内转移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经办机构通过人员流动模块实现人员转移,并生成新的档案编号。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地市间转移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参保登记表》、《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转出。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认真核定相关信息,办理人员关系转出业务,通过复核后,对照个人账户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加盖业务经办公章。转出地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明细表》寄回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将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回到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

(5)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对照《转入申请表》和《个人账户明细表》,认真办理人员关系转入业务,认真填写转入及个人账户信息。

(6)确认。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核实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青岛养老保险跨区市转移工作流程

跨区市转移工作流程(市内四区属一个统筹区,资金不用转移)

(1).申请。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专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25日前将《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办理。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接收函》填写的月份,通过“人员流动账户计息”,计算个人账户信息,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加盖业务经办公章。转出地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明细表》寄回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将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回到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

(5)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执《转入申请表》和《个人账户明细表》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转移。市级经办机构核实流动人员账户信息并通过人员流动模块实现人员转移,并生成新的档案编号。

(6)确认。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核实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对涉及扣款金融机构变换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并由系统操作员在信息系统上变更账户信息。变更后,银行卡由街道(镇)保障中心发至参保人员。

办理地点

市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办理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市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办理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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