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在社保局了解到,湖北省养老保险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时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对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做了新的规范,本文小编整理收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个人基金的转移
(1)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在转移统筹基金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2)个人账户。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服务对象
转入省直统筹单位参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湖北省养老保险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相关材料。
湖北省养老保险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