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本文为您介绍广州养老保险转移办理的相关信息。
办理条件
(一)职工养老省内转出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并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
(二)职工养老省外转出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广州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四)职工养老省内转入
1、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五)职工养老省外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注: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六)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理材料
(一)职工养老省内转出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二)职工养老省外转出
1、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属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3、缴费账户为一般帐户的,提供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
4、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职工养老省内转入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五)职工养老省外转入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同意调动的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六)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
3、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办理流程
(一)职工养老省内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4月1日起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完成申请人转移接续业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二)职工养老省外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邮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审核无误后,对已联网的地区通过劳动部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或《回执》信息办理转出业务,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同时上传《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转移接续业务。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四)职工养老省内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4、申请人可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五)职工养老省外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邮寄的方式转交(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转移相关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5、申请人可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六)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同时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转出: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区域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公时间 |
越秀区 |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4、10号 | 020-83813646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荔湾区 |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 020-81806841 | 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周三下午业务学习,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花都区 |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 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1号5号楼 | 020-86969113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番禺区 |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养老保险跨省及省内转移缴费凭证打印”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 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楼 | 020-84610909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增城区 |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5楼 | 020-82642866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增城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三楼 | 020-82642583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
从化区 | 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 | 020-87962910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良口街道办理)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 | 020-87965308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业务采取受理制,不对外办理业务 | |
海珠区 |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97号宏宇大厦首层 | 12345 | 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周三下午业务学习,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白云区 |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1-2楼 | 020-26090986 |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周 五上午8:30-12:00; 周五下午业务学习,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业务采用受理制,不对外办理业务 |
天河区 |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 020-37690355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每周五下午15:00-17:00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
黄埔区 |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 020-82493813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8:30-12:00; 周五下午业务学习,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开发区 | 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开发区香雪三路三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20-82118456 | 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45,下午13:00-16:45分;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
南沙区 | 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 020-84987246 |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 : 09:00-12:00, 下午13:00-15:30; 周 五下午:15:30后业务学习,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业务采取受理制,不对外办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