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养老金退休工资待遇标准
在哈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中,在境外、异地居住以及市区内居住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今年尚未进行网络视频资格认证的请抓紧时间。据悉,上述人群中目前仍有近7000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若不及时认证,从明年1月起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据悉,自2013年1月1日起,哈市开展了出境定居、异地居住及市区内居住的80周岁以上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工作, ,即可完成每年一次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据统计,全市共有47432人应办理网络视频资格认证手续。截至目前,仍有近7000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本年度资格认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哈市社保局提醒,认证时间为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力度不断加大。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五年来,整体增长近一倍,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据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每年调待过程中都多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如何为退休职工尽最大可能争取多增加养老金,并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稳步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年平均增幅14.5%,整体增长近一倍。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泽民介绍,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既属于解放较早省份又是老工业基地,赡养比较高,目前已达1: 1.22,所以在增加方案形成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统筹考虑了近几年调待工作中广大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经过了数十次讨论、反复酝酿研究,才形成了每年的正式调整方案。
在国家已经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每年我省的调整方案都在坚持了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微调,出台的方案符合大多数退休职工的利益。在国家总体调整水平已定的情况下,在定额普调基础上,历年调待仍然对高龄等群体给予照顾,统筹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同时,我省不断提高对特殊群体待遇方面的照顾政策。如2013年为1.18万名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生活补助金260 元,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200元,使其达到460元/月,2015年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增加生活补助金50元,使其分别达到510元和250元;为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一次性御寒补贴,共惠及参保人员 1122.6万人次,共支出27.71亿元;积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分别将27.5万名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人员、失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和超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退休人员将在或将有望领取到新的工资标准。那么,退休人员涨工资在是否有望呢?有关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消息是什么呢?。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一18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