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算

山西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应该如何补缴呢

错过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应该如何补缴呢?相应政策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山西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吧!

为做好补缴和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按照太原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并人社发〔2015〕37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15〕42号)文件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补缴和后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1.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公式:A=B+C

A:补缴总额

B:补缴本金=补缴基数×缴费比例(职工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

补缴基数=中断缴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60%或100%,由本人选择)

C:滞纳金=补缴本金×中断缴费起止天数×0.05%

2.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三)补缴工作流程

1.参保单位对符合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补缴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进行审核。

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灵活就业科进行审核。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照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要求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审核后,报科长复核、分管主任批准。

3.需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的,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已批准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四)个人账户和指数记录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帐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二、后延缴费业务操作办法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三)符合一次性缴费的由本人向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费书面申请,由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2)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申报,经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复核批准。《一次性缴费申请表》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

(四)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批准退休时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的退休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审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落实养老保险补缴和后延缴费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视民生,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按政策要求办理参保人员补缴和后延缴费工作,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延伸阅读: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新规

8月19日,山西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退休费)范围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国家明确列示的53户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社保局参保。按照规定,聘用到军队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以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如在职时实行个人缴费,退休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从原渠道发放。启动实施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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