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赣州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赣州市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8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 15 年以下(含 15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 3 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 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 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 32500 元至 10000 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 15 年计算。
3.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 70 周岁的退休
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满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 2017 年 12 月份基本养老金的 2.8%增加。
3.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满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三、资金保障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办理程序
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五、其他事项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 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