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

广州黄埔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黄埔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4〕20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8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5〕19号)和《关于印发黄埔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埔教办〔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入园年龄为满3周岁(即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幼儿园招生简章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四)教育部门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学位,优先考虑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入园(若符合条件的小区业主适龄子女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以摇珠的形式确定学位归属)。剩余学位100%面向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以电脑派位形式确定学位归属(详见附件1、2)。

(五)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招生。

(六)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轻度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学前教育工作。

(七)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二、招生工作安排

(一)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读,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备案制度,要将本园办学类型、办学特色、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生年龄及招生人数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

(二)我区教育部门办园招生根据《黄埔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流程》(附件2)、《黄埔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安排表》(附件3)进行。

(三)其他幼儿园报名时间原则上在5月9日至10日进行,5月30日前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

(四)幼儿报名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幼儿园报名。

(五)幼儿收到《新生录取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医院进行体格检查。除此之外,严禁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各种考试或测查。

(六)新生入园后,幼儿园要做好新生在园学籍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三、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主办单位要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做好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取幼儿。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协调好非本地户籍幼儿入园工作。

(三)各幼儿园注意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区教育局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将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传达到幼儿园和幼儿园主办单位,同时在"黄埔教育网"公布招生相关信息。(详见附件4)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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