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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按《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含在校生出国留学、外出创业、家庭经济困难等),经本人申请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注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手续,已缴费用按《浙江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休学者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发给《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凡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校有关部门复查,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核实后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复学的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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