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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相关规定

2017河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省财政负担20元,其余20元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五、上述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附 则

第三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中止其抚恤优待;在其徒刑执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恢复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三十一条抚恤优待对象户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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