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福建厦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厦委办[2005]38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 公 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3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

(一)行使行政职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下同)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全市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和考核的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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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区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本市以外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岗位需要的技术等级资格或上岗证。首次被聘用为合同制工人的,男性要求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

(五) 工勤岗位、一般性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招聘本市户籍人员;

(六)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其它条件。

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八条 招聘单位报市(区)编制部门同意用编后,应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招聘方案应包括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招聘方式、体检标准及招聘简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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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属市统一组织考试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其它单位的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布。

招聘公告应于考试前20日在厦门人事网和厦门思而学教育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其它公开媒体上发布。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条件和要求报名。招聘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

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不足3:1的,应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能力。

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笔试、面试一般应设定合格线,合格线与折算比例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聘简章上公布。笔试和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可以免于笔试,直接参加面试。同一岗位有免于笔试人员应聘的,笔试成绩不计入综合总分,综合总分为面试成绩。

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入学前户口和学籍在厦门市的)参加招聘考试的,可在笔试中给予5%的加分。

第十三条 由全市统一组织考试的,考试范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考试范围由主管部门确定。出题和阅卷工作可委托社会化考试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笔试考生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与免于笔试人员共同进入面试。设定笔试合格线的,面试人选应从上线人员中产生,不足1:3的按上线的实际人数确定,比例为1:1的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十五条 面试可根据需要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人员,也可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等方式进行。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由本部门领导、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本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为7-9人,但本单位人员不得多于3人。

第十六条 体检和考核人选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设定面试合格线的,体检和考核人选应从上线人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体检项目及办法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事先在招聘方案中确定。

考核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对应聘资格进行复查。

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由招聘单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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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事局确认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二)本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三)本市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从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流动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人员;

(四)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聘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或其它特殊专业人才;

(五)经组织批准到厦门担任正处(副局)级以上领导的随调配偶。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应当与新聘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代理制,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试聘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并受理群众检举和投诉。

招聘单位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核时,应邀请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招聘单位负有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责任,对委托社会化考试机构命题和阅卷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泄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招聘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员报考的,或在考试、考核和确定聘用人选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无效;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对泄露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接受委托命题的社会化考试机构泄露试题的,除按保密协议追究相关责任外,3年内不得承接全市事业单位招考的命题委托。

应聘人员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厦门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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