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细则全文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开展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深圳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度管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改革目标。

突破现有人员管理模式,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赋予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建立校长职级制。建立以职级,包含选拔聘用、职级评价、职级待遇、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校长管理制度。其中职级体现校长治校的能力与实绩,由独立的职级评定委员会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职级评定。通过建立职级制,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在人事档案中保留现管理岗位级别),破除不利于中小学校长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碍,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实绩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发展。

(二)实施岗位管理。

1.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和标准,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学校在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对申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竞争性水平评价,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学校也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定期对全体或部分教师重新进行聘任。学校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从优质学校向普通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2.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统一后,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经测算评估后,对各类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3.妥善安排现有高职低聘人员。对于已取得专业和技术资格但目前未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即高职低聘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解决的方式,由单位按其已获得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超岗聘任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此后,其职务(岗位)评聘按学校制定的(职务)岗位评聘办法执行。

4. 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改革后,人力资源部门也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对中小学教师招考条件相应作适当调整,对调出或特定事项需要的,经教师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市人力资源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出具相关职务(岗位)聘任证明。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学校在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

位)评聘条件,并由学校组建的评聘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多元评价,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及与岗位匹配性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岗位竞聘(职务聘任)工作的透明度。

3.完善评聘条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条件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开竞聘标准条件、竞聘人选基本情况、竞聘结果,主动接受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

2013 年 11 月 30 日起,在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按照对应关系统一过渡到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二)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 年 5 月前)。成立由市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精干工作班子,研究推动各项改革工作。

  (三)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完善相关配套办法(2014 年 6 月前)。召开市、区人事、教育系统联席会议,审定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审定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四)动员部署和宣传(2014 年 7 月前)。

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工作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同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五)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 11 月前)。

各单位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见附件 5、6),制定并通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后,将高职低聘人员超岗聘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单位制定评聘方案并组织开展评聘工作。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跨校评聘。

(六)开展校长职级考核评定和聘任(2014 年 12 月前)。

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行办法》(见附件 3、4),组织开展校长职级评定和聘任。

(七)总结经验(2014 年 12 月前)。

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属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必须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一)密切配合。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进行职称改革宏观统筹,加强改革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改革的具体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聘、聘后管理等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广东省、国家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强化监督。为确保校长职级评定聘任、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成立由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受理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投诉、申诉等,对改革各相关事项等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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