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淮安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日前,淮海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每月增加了140元;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每月增加了13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市区调整至1600元

根据我市调整方案,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即由原1460元调整为1600元,每月增加1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4元。

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由原1270元调整为1400元,每月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每工作一天,应至少收入73.56元。

另外,我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发工资不一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发工资不一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以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为例,新标准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和医疗保险(2%)。按目前市区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2550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267.75元,以刚刚执行的1600元的标准,扣除267.75元的社保费后,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最低可能为1332.25元。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卞恒亮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即使因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不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合法规定需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上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后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后,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就是合法的。

加班费、失业金等都跟着涨

加班费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淮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600元。

除此之外,失业保险金也有所上涨,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600元。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将影响一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至少为1280元,还必须同时承担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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