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黑龙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11-05 10:11:09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内共计约180万人,这是记者在日前省人社厅召开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发布会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改革范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改革前后待遇衔接的政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等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自2015年10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以来,各市(地)、县(市)也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配套政策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也正在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稳步推进。下一步,我省将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制度改革规范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

拓展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养老保险改革细则落地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以及在职事业单位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针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各届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对部分群众关心政策进行了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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