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辽宁省乡村教师补贴标准,辽宁省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

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指乡村包括乡中心区、村庄,所指教师为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重要性,着重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在我省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带动和促进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建设,努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解决我省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加强乡村教师对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省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创新,打破制约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障碍。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和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措施

(一)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为抓手,多措并举,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大力实施“特岗计划”。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提高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加大音体美等学科“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两年,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服务期满四年,无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岗教师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纳入“特岗计划”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教师总体超编的地区可待编安置特岗教师。各市、县(市、区)要切实保障特岗教师的待遇及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各市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下,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由省内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学能力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3.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各市、县(市、区)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深入开展,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根据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乡村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交流轮岗年限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在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中,要将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之一。(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4.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省教育厅要定期组织“送教下乡”活动,各市、县(市、区)优质学校要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省、市教学名师工作室组成成员要有乡村教师代表。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提高乡村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以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使乡村优秀教师长期从教。

1.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政策,确定对乡村教师尤其是老少边穷岛地区教师的补助标准并组织发放。省财政将各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综合奖补政策。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加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2.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市、县(市、区)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各级编制部门在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中要向乡村学校尤其是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倾斜。县级教育部门在中小学编制总量内,针对不同阶段学生规模变化、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统筹使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对教师缺员的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省编委办、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3.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做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4.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宣传力度。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县(市、区)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政府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三)以实施我省“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为重点,强化管理,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要统筹规划,研究制定《辽宁省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2015?2020年)》,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到2020年,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走下去、网络空间联起来”等培训研修方式,构建省、市、县(市、区)、学区、学校五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对全省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加强市、县(市、区)教师进修院校标准化建设,建立不少于100个乡村教师“影子”培训基地学校,组建1000名乡村教师导师团队,重点选拔培训10000名乡村骨干教师,打造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要把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对每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推动信息技术在教师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2.改革完善教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改革工作。省教育厅要积极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加入国家的改革试点范围,按照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建立体系完整、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加强对乡村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3.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更加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乡村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各市政府、省教育厅)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省、市有关部门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教育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省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市政府要制订实施细则,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于2015年底前,将本市的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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