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随着简政放权的大力推进,部分审批事项或取消或下放,监管是否跟得上?这是很多市民担心的问题。日前,沧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主体、方式、措施和保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体现着政府职能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标志着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市编委办负责人介绍,《办法》是继责任清单、实施意见和部门“三定”规定后,市政府关于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第四份规范性文件,其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根据《办法》,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

同时《办法》强调,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这为破解“审批迷恋”和“监管迷茫”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审批实行审监分离,全程监管。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同时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每项行政审批应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列明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及处理等。《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行业自律、信用约束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发挥行政执法、行业监督、技术监管和舆论监督的综合效应,实行全过程监管。

《办法》要求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在规范程序方面,《办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备、依据、内容、措施、程序、结果处理、结果公开、材料归档等,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相关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为打造立体的监督网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办法》还亮出了综合监管、诚信管理、动态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五把“利剑”。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和目标等;应引入诚信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实施分类监管;应对本机关监管范围内的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领域及生产资料,加强风险监测,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和监控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及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竞争规则,实施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应强化舆论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形成舆论压力,震慑违法行为,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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