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廊坊市居住证将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办理政策作微调,流动人口需先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方可申领居住证。同时发放新版居住证,此次发行的新版居住证分为居住证和居住证金融卡两种类型。
一、申报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申领
流动人口到本市后应当在3日内到居住地所属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办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居住证。
申报居住登记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相关材料:
(1)在出租房屋居住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照片、双方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申报;
(2)在自购房居住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照片、房屋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申报;
(3)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照片、用工单位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申报;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4)直系亲属投靠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一寸白底照片一张,由户主携带身份证并出具辖区居委会证明,带领其到派出所(流管站)申报。
(5)大、中专、本科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居住证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一寸白底照片一张、所在院校开具的在校证明。
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应当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需携带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居住地派出所(流管站)查询信息后打印《廊坊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申领人确认签字后提交审核。在提交居住证申领信息时要根据流动人口本人的意愿选择“居住证申领类型”。居住证的发放期限为10个工作日,居住证绿卡的发放期限为15个工作日。居住登记满一年后仍未申领居住证的需要重新申报居住登记。在我市各类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学习培训时申报的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登记证明。对已经申报居住登记但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以办理《居住登记证明》。《居住登记证明》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流管站)或上级流管办公章,除民警签字以外其余信息手工填写无效。《居住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0天,过期作废。对已经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二、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的使用功能终止,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签发日期中的“XX月XX日”为证件的签注日期,签注日期前一个月开始受理业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新版居住证过渡期的管理
4月1日起全面停发“一年期居住证”,发放新版居住证,自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持有“一年期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开通居住证换领业务,在此期间“一年期居住证”仍作为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的有效凭证,2017年3月31日以后将全面废止“一年期居住证”,同时不再受理换领业务。
四、办理居住登记和初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