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今后福建的中小学教师们怎么评职称?这些新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实施范围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两统一”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

●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两对应”

1与原来的职称怎么对应?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2与专业技术等级如何对应?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实施阶段(2016月4月至8月)

1

动员部署(5月初)。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

2

人员过渡(5月至7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

竞争推荐(5月至7月)。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

组织评审(8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数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这回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还提出了一些实在的新要求:

完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评价机制

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各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竞争推荐(可以跨校竞聘),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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