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召开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全面启动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据介绍,这是我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悉,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州、区(县)教研室、电化和装备教育、校外教育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教研人员。

改革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将过去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设置了从正高级到员级5个等级,除新设的正高级职称外,新的职称(职务)系列与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都有直接对应关系;优化职称评价标准,新制定的评价标准,充分考虑了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不片面强调学历、资历,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对从教时间较长的乡村教师和艰苦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大幅倾斜,鼓励教师向基层和农牧区流动。

同时,改革创新了评价机制,职称评审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有效评价;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重新核定并适当提高各学段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申报不受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严格职称评聘程序,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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