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行动,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要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发展的要求,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政府只负责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规定的安置条件并选择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及以下四类人员安置工作:(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四)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并选择工作安置的,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上述四类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优待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抓好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的。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3.其他情况。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5至8级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出现役的直招士官参照军队同级其他退役士官的办法接收安置。
4.落户手续的办理。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凭接收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原户口性质恢复户口。对符合安置政策可以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农转非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结婚证、配偶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落户。
5.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上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我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在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收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三)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要求,继续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比例负担,列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和资助程序,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四)其他相关优待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执行。鼓励各区县在招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指标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我市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安置政策。
1.安置计划的制定。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做好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应向社会公布。
2.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于分配信开出后一次性发放。
3.其他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六)保险接续政策。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条件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七)严格督查督办。
1.对于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环节多、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政策性、政治性强,涉及方面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步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重大和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协调解决,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对安置改革内容、扶持就业、完成学业等优惠政策知晓率。
(三)完善配套政策。要围绕制约和影响改革组织实施的关键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和程序,明确任务主体和时限,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配套政策。
(四)做好工作衔接。新老安置政策并行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安置计划制定、配套政策出台、基础工作完善等工作,做到无缝对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