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法则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虽然保障的范围相似,但仍有显明的区别,本文主要对两个险种进行比较,探讨在雇主责任险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保险性质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险,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员工购买。

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工伤保险: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从合同主体上看,雇主责任险保障的范围更广,各类企业就包括了登记的和非登记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学校也是工伤保险中没有的。

三、保险责任范围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一般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险公司因制定的条款不同可能有些细微的差别,但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保险责任一般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雇员),在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工作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下面列举一个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保险责任看,雇主责任险基本上覆盖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都是在从事雇主的工作中遭受的伤残或死亡,其中也包括了职业病等情形。

四、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是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而雇主责任险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赔偿金,在死亡的情况下是按100%赔付,如果是在伤残的情况下是按照比例赔付,比如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实际损失为10000元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可获得的赔偿为100元。

五、风险分析:

从以上的保险性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是不能取代工伤保险的。在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再购买雇主责任险,会出现什么风险呢?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了赔偿责任,如果已有工伤保险了,那么发生的死亡赔偿责任全部由社保基金赔付完毕,被保险人是没有其他的赔偿责任了,雇主责任险当然也没有赔偿责任了;如果在伤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向员工支付再就业补助金,这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雇主责任险。如果在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又会有哪些风险呢?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享有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支付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在排除一切免赔情况下,死亡的可获得全赔,伤残的按比例计算下来也不能覆盖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可能会遭遇免赔或拒赔。

六、风险防范:

投保人在投保时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理的险种,比如在物流企业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就重合了,司机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也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只有在超过责任险赔偿范围才可能在另一个责任险中获得保险理赔。其次是要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理赔条件,包括理赔所需要单证、理赔计算方式等。再次在履行保险合同中,如果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取得保险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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