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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公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行政单位(公务员)就是按基本工资和级别工资进行计算,事业单位是基本工资加活工资进行计算。这是国家法律规定,全国应该都一样吧。加班工资计算参数

1、时间参数: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2、工资参数: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没有约定 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元旦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拿:1月1日安排加班与2日、3日安排加班,待遇完全不同。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加班时间不同,加班待遇待遇完全不同 1月1日安排加班的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公司必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300%×加班时间(小时) 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果选择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200%×加班时间(小时)

2、工时制度不同,加班待遇完全不同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三种工时下,国庆加班工资待遇差别也很大。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月1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应该是可以的。 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到底应该如何支付工资?这个在《劳动法》上早已明文规定的问题,近来又成了广泛争论的话题。争议起源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该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支付劳动者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另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于该草案中出现了“另支付”的字眼,于是有人惊呼:这意味着从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资了!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说得很清楚: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由此可见,加班工资需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之外另外支付,这是早就已经明确了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仅支付“加班工资”,而剔除了正常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尽管如同焦某所在单位领导所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焦某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中国劳动争议网供稿)(编辑:dickie)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11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月平均工作日=(365天-104(周六`日)-10(法定节日))/12月=20.92天(08年前)

月平均工作日=(365天-104(周六`日))/12月=21.75天(08年后)

平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15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200%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300%

月平均工作日=(365-104-11)/12=20.83天(08年后)

月计薪日=(365-104)/12=21.75天(08年后)

11天为法定休息日,不用上班。

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岗级工资

这是我们公司的做法,我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因为我不是做HR的,请高人指点!!

从你的提问到楼上几位的回答,对7,8日正常工作, 单位发两天的加班工资即三倍的日工资,均无异议,我也赞同,就不多说了。

争议的是6日你正好是轮休日,是否算休息还是给加班。这天你休息了,即没有工作,当然不能算是法定假日加班。但我想说的是6日的轮休日和节假日竞合的问题。

举个例子吧:2005年五一黄金周,休息七天。其中的5月1日是星期日,如果这天视为一个休息日,那么就不是七天假而只有六天了。可实际上全国都是休息了七天。这实际上是把5月1日视为法定假休息,而把星期日休息权移到以后的某一日去了。

根据这个道理,你在2月6日的休息应该算作休法定假,没有加班,但你的轮休日应移到2月8日之后的一周内按排休息,如果这一周内你没有休到这个轮休日,那么就应该算你有一个休息日加班,单位应支付给你一天的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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