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二)

发布时间:2023-11-09 13:10:49
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所申请贷款比例不超总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所申请贷款比例不超总房价的70%。

3、房产抵押贷款。以现房和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的,夫妻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由贷款人负责提供房产抵押手续。

担保形式多样化

1、市内跨县市区贷款。缴存职工凡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跨县市区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据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并不允许跨区域贷款,新政实施后县市区贷款将被打破。

2、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由两个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保,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3、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贷款。实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开始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时终止。

4、担保人阶段性担保与房产抵押贷款。取得房产证前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房产抵押手续完成后担保人责任解除。

5、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贷款。担保人资格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可。担保人应当具有德州市常住户口和固定居住场所,具有稳定的职业、较高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并授权查询个人银行信用证明。

6、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选择两种方式:一是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房产抵押手续完成后担保人责任解除。

7、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断缴满两年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商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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