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南充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04 09:20:40

2024年南充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南充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款已付清。

(五)符合贷款申请时效:购买商品住房以预购商品房或其他房屋抵押的,自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自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之日起3个月以内、产权过户之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其他房屋抵押的,自取得相关部门修建文件之日起一年以内。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南充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购买二手住房;

3、建造住房;

4、翻建或大修住房(包括安装电梯,但不含装修);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因无房而租房。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死亡或宣告死亡;

5、患重大疾病;

6、遭遇重大灾难事故。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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