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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专项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从本月起,丹东市内四区、三县(市)以及大孤山经济区,将同步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全面上调。调整中,丹东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涨幅达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涨幅为3.2元。
丹东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起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四区的执行标准为1050元;东港、凤城、宽甸三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的执行标准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四区的执行标准为9.8元;东港、凤城、宽甸三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的执行标准为8.6元。
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上调共分为四档,调整自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档标准调整为1530元,二档标准调整为1320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200元,四档标准调整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档标准调整为15元,二档标准调整为13元,三档标准调整为10.8元,四档标准调整为9.5元。
综合考虑全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原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等因素,此次调整中,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四区的月最低工资将执行二档标准,即从1050元调整为1320元,上调270元;东港、凤城、宽甸三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的月最低工资将执行三档标准,即从900元调整为1200元,上调300元。
与此同时,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四区的小时最低工资也将执行二档标准,即从9.8元调整为13元,上调3.2元;东港、凤城、宽甸三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的小时最低工资将执行三档标准,即从8.6元调整为10.8元,上调2.2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在丹东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标准执行。调整将使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及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