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地区,不含赣榆区)1600元/月;三县和赣榆区(三类地区)1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不含赣榆区)14元/小时;三县和赣榆区12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