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提高到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7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提高到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6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提高到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6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