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荆州市也将随之调整。据了解,我市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1020元上调为12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现行11元上调为14元。
近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分别增长19.2%、29.4%、20%、22.2%,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我市市区将按第3档进行调整,监利、松滋、石首、公安、洪湖、江陵共6县市执行每月1100元、每小时工资12.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今年是我市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1、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