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5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我局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225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我们一定保证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