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精神,我市于今年9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通过调整,我市市级及隆阳区(属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70元调整为1400元,人均增加了1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人均增加了2元;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属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70元调整为1180元,人均增加了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调整为12元,人均增加了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