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7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元调整为15.2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至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8元。
记者了解到,比照上一次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已经过去了14个月。此次调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比上一年增加了12.9%和26.7%。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记者采访了多家企业后发现,大部分企业负责人都很淡定,因为实际上目前我市很多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已远高于1660元。相对来说,容易违反标准的主要是一些个体业主。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先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一旦接到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着手调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还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和住房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等收入,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我市还相应地调整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1103元,三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1013元;调整后,市区和三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调至每月1245元和1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