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