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乐山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乐山市将调整全市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3.2元。与以往不同,今年乐山市所有县(市、区)将执行同一标准。
以往,乐山市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县(市、区)实行的是不同的上调标准。其中,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执行一个标准,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执行相对较高标准。“从7月1日起,我市所有县(市、区)将执行同一标准,各地不再有地区差别。”采访中,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较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继2013年7月调整后的又一次上调,这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较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动法》和《较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同时,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也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较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较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6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全省将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而言,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0%、19.6%、18.7%,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1%、6.1%、5.8%。
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7元/小时,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5%、20.8%、19.1%,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3%、6.5%、6.0%。
省人社厅副厅长李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中,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