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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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精神,我市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 173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17.3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5.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枣政字〔2017〕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市)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通过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6月22日讯,近日,枣庄下发了《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164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16.4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4.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各区(市)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通过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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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我市以2016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341元为基数,确定了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增长上线为12%,增长下线:3%。

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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